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
高章 總 則
高條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發布實施的“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以及北京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鼓勵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開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實控制全市燃氣(油)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氮改造,是指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通過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整體更換燃氣鍋爐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條 資金的管理遵循計劃先行、統籌安排、績效導向、科學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
第二章 補助范圍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含中央、部隊、市屬、區屬等單位)實施鍋爐低氮改造,可享受補助資金。
第三章 資金補助標準
第五條 根據治理效果,實行差別化的資金補助政策。
第六條 單臺20蒸噸及以下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項目,資金補助標準為:
(一)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簡稱方式一):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2×鍋爐容量+3.5 (萬元)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
補助資金=1.5×鍋爐容量+6 (萬元)
(二)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達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間的項目(簡稱方式二):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1.2×鍋爐容量+1.5 (萬元)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
補助資金=鍋爐容量+2.5 (萬元)
(三)通過整體更換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簡稱方式三):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2.6×鍋爐容量+7 (萬元)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
補助資金=2.5×鍋爐容量+8 (萬元)
第七條 單臺鍋爐20蒸噸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脫硝,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按照改造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資金;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達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間的,按照改造投資額的25%給予補助資金。
第八條 市屬全額預算撥款單位實施改造的,按照改造投資額的70%先行預撥;項目完工后,根據財政評審中心對竣工結算的審核結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九條 市屬差額預算撥款單位實施改造的,按照補助標準上浮50%安排,給予補助。
第四章 資金申領及撥付程序
第十條 各鍋爐業主單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編制、舊設備拆除、新設備采購后,方可申請資金。各區政府主管部門接到資金申請后,進行材料審核及現場查驗。
第十一條 工程改造完成后,鍋爐業主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區政府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驗收要求》(見附件)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主管部門將項目驗收情況報送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各鍋爐業主單位。
第十三條 單臺20蒸噸以上的改造項目,由各區政府主管部門項目驗收后,報市環保局復核,復核同意后,由區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補助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低氮改造擬補助清單和資金預算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匯總審核后,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后,安排預算資金。
附件: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驗收要求
各區政府應嚴格按照北京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的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驗收監測方案、安排驗收專項資金,原則上由各區環境監測部門對低氮改造項目開展驗收監測,并出具監測報告。改造單位應于項目啟動當年年底前拆除原燃燒器或原鍋爐,完成低氮改造,并確保改造后燃氣鍋爐設備運行安全和穩定達標排放。具體要求如下:
一、指標合格
采用方式一、方式二的改造項目,燃燒系統應采用電子調節控制方式。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須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須按要求穩定在30毫克/立方米或80毫克/立方米以內,一氧化碳排放濃度值須穩定在95毫克/立方米以內,改造后鍋爐熱效率應不降低。
采用方式三的項目,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須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須穩定在30毫克/立方米以內,一氧化碳排放濃度值須穩定在95毫克/立方米以內。
進行上述指標監測時,須將鍋爐負荷調至75%及以上(可由熱水鍋爐耗氣量100m3/h/MW、蒸汽鍋爐耗氣量80m3/h/(t/h)驗證)。
二、資料完備
各區政府主管部門應建立“一戶一檔”項目管理檔案,并存檔備查。項目管理檔案需至少包含以下材料:
1.鍋爐業主單位提交的補助資金申請(加蓋單位公章);若業主單位委托其他改造實施單位申領,需提交有效委托證明(加蓋委托方、受托方單位公章)。
2.原鍋爐使用登記證,或環保審批手續,或排污申報登記及繳費相關證明材料。
3.鍋爐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
4.改造前鍋爐初始排放水平監測報告。
5.有效的設備采購和安裝合同。
6.區政府主管部門現場勘查筆錄。
7.鍋爐業主單位蓋章的承諾穩定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中2017年4月1日之后相關標準限值要求和本項目未申領其他市級環保資金的環保承諾書及業主單位與改造實施單位雙方認可的驗收測試條件確認書。
8.燃燒器型式試驗證書。鍋爐業主單位安全承諾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低氮改造后的燃燒器及燃燒系統符合《燃油(氣)燃燒器安全技術規則》、《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鍋爐發生結構變化或整體更換的項目,還應提供監督檢驗證書。
9.改造后的鍋爐煙氣排放水平驗收監測報告。
三、項目驗收
區環保會同質監部門對低氮改造項目逐一進行現場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認定意見(加蓋公章)。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原鍋爐規模及改造后鍋爐規模,改造前、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及削減幅度,改造前、后燃燒器品牌和型號,改造所采用的低氮技術和是否同意給予資金補助的意見等。
四、項目抽查
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質監局對各區政府驗收通過的項目開展隨機抽查。若發現未按要求申領資金,或經抽查監測未達相關要求,或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數據、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市財政局將追回補助資金,并對改造單位或監測機構在全市進行通報。問題嚴重的將移交紀檢監察及司法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